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1525,202307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豐材


債 務 人 鑫太華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華倫佳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4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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