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促,5280,2023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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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詹文正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支付命令,於民國112年6月7日寄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建興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加計20日異議期間及4日在途期間後,業於同年7月11日確定,然異議人遲至同年月14日始提出異議,顯逾異議之法定期間,有送達證書及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

依首開規定,債務人之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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