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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 理 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德政(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貴會112年6月13日民事補正狀所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潘德政之繼承人似以全部拋棄繼承或死亡,惠請陳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潘德政之遺產管理人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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