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執消債清,12,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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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美燕
(送達處所:屏東縣屏東市歸來○○○00○○○)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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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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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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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俊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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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自民國112年3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其在郵局之存款,截至112年3月10日為止僅新臺幣(下同)530元,且其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惟上開車輛係91年出廠,車齡已21年,折舊後已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有債務人陳報狀、郵局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其次,債務人名下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故亦無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112)華產意字第028號函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0日陳報狀為憑。

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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