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執消債清,65,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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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彥頴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富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第一頁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0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查債務人名下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存款新台幣(下同)6,035元,上開保單價值127,816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0日壽字第1121238254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

又上開保單及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133,851元代繳(127816+6035=133851),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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