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司家他,19,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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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林O伶

非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欣怡律師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朱O福

上列聲請人林O伶、林O玟與相對人曹O宗、朱O福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0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 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若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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