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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王永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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