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家補,56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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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60號
原 告 鍾桂英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885元【計算式:(2,885,338-1,432,431)×1/2+1,432,431=2,158,8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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