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0樓000號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