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家補,601,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陳聖聰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