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冠丰即王凱杰
代 理 人 陳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冠丰即王凱杰自民國113年1月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更生程序中函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未能提出任何清償金額之更生方案,遂請求轉清算程序。
是以,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等情,經核閱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更生事件全卷而確認屬實。
㈡綜上,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揆上說明,本件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又本件係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非以同條例第61條規定為裁定之準據,自毋庸依同條第2項規定,使債權人、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