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華慧晶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華慧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