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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安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被告綠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致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有無經合法代理均屬不明,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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