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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粘盈嫻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林義翔
林哲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7,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460元。
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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