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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洪聆瑄
洪新生
洪周秋評
董星岑
董泰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展、鍾昀諭、吳紹安、蔡佳鴻、詹志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李佳展(Z000000000)、鍾昀諭(Z000000000)、吳紹安(Z000000000)、蔡佳鴻(Z000000000)、詹志富(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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