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補,87,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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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財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面積約415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則以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萬2,000元(計算式:6800×415=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01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萬7,434元,尚應補繳1萬1,5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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