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154,202404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阮黃雪花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被 告 晴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益宏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吳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嘉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為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