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522,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
被 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

茲因原告具狀稱兩造已就本件達成和解之共識,聲請本院再開辯論並移付調解等語,經本院以公務電話紀錄詢問被告訴訟代理人,其回覆略以:兩造確有調解共識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

本院審酌原告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提出本件聲請,且其聲請有助於兩造紛爭之解決,應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