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537,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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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利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隆興
被 告 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洪瑋懃
戴賐宏
林政安

王興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洪瑋懃、戴賐宏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3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98元,並於112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足憑,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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