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訴,752,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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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曉薇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誠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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