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2,選,14,2024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薏蘋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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