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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睿洋
劉信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嘉琳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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