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曾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6,872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998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