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33,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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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順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順堯於111年11月2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77,260元整。

⒉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775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12月2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77,260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1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60元 陳順堯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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