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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0,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慧美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8年10月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056元 劉慧美 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8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056元 劉慧美 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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