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171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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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帝亨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清平
上列聲請人與龔麗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龔麗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巷0弄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五、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帝亨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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