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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辛育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內所提分期付款授權書約定事項第4條第2項之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向債務人辛育呈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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