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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睿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向保證人魏吟芳請求給付。(若是,請列其為本件相對人、提出其所簽訂之約定書,並陳報其其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
二、承上,若是,請併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趙睿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1,85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7.6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趙睿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吟芳負清償之責。」
三、承一,若否,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趙睿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1,85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7.6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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