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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趙睿廷
魏吟芳
一、債務人趙睿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1,85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79%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7.6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趙睿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吟芳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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