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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鉦諺即賴志華、王嘉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於民國112年10月5日適用之「基準放款利率」利率表。
(即釋明利息及違約金得按週年利率1.548%計算)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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