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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志偉即永達空間設計
上列聲請人與史家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同意於系爭契約施工期間追加工程之釋明文件(如合約書等)。
二、請提出追加工程支出新臺幣(下同)376,350元之釋明文件。
(查狀附追加減報價單第2頁係亂碼,無從認定追加工程支出金額為376,35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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