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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蔡明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03***276及0976***224號之電信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03***276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4,159元、專案補貼款-電信費2,719元、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行動裝置保險費45元及0976***224專案補貼款3,342元、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行動裝置保險費6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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