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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張哲凡、俞樂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俞樂郁為連帶保證人,惠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張哲凡及俞樂郁「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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