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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林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神乾
代 理 人 葉淑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育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關於本金新臺幣(下同)21萬元部分,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4日繳款7,302元,抵充本金7,241元及至113年2月3日之利息,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起息日及違約金起算日為為113年2月4日,或提出得以112年7月4日為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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