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74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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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余裕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余裕清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8年7月2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予相對人余裕清,貸款期間為5年,貸款利率為8.1%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㈢詎相對人余裕清自113年1月2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47,1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7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174元 余裕清 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2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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