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75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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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姜佩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郁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經查,相對人借款金額分別為7,478元及3,000元,共10,478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10,478元,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10,500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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