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80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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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朱英國即陳英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3,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朱英國即陳英國於民國94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99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53,776元正未給付,其中16,681元為本金;

37,011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朱英國即陳英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79,506元正未給付,其中23,456元為消費款;

56,05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81元 朱英國即陳英國 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3456元 朱英國即陳英國 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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