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80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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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朝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92,9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朝正於民國92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07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1,508,071元正未給付,其中418,776元為本金;

1,088,711元為利息;

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朝正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3,235,089元正未給付,(其中710,055元為本金, 2,525,0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王朝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3日止累計449,757元正未給付,其中104,907元為消費款;

341,25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8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8776元 王朝正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04907元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710055元 王朝正 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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