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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金全、陳金琳、陳怡靜、陳薇安、余晉豪、余嘉玲、黃麗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成發、陳淑秋之除戶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陳成發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回函(如有限定繼承,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以死亡日期區分是否於繼承遺產範圍內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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