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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張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678元,及自民國9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元華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96年2月1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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