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90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統名人大廈


法定代理人 侯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吳曼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曼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4樓之5、6」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