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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蔡仁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前約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65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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