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2987,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重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7,34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4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7,3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