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孔上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張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文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簽發本票向其支付貨款新台幣(下同)46萬元。
惟查上開本票(票據號碼CH131101),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尚難認兩造間有46萬元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46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