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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詠恩、唐家微、莊丁輝、呂清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如未約定違約金,請將債務人已清償金額重新抵充後,提出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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