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05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308元,及其中①77,235元、②13,926元部分,均自11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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