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13,司促,322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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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5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53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W02566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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