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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黃聖榮
黃陳桂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3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聖榮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陳桂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萬9,344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聖榮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7,31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3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18元 黃陳桂花、黃聖榮 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 自民國113年3月3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5 新臺幣27318元 自民國113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18元 黃陳桂花、黃聖榮 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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