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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7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39710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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