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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杜易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751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993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16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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